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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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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和我市财政管理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支出的实现过程(暂不包括预算收入),具体包括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银行清算等各环节。

第三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动态监控手段,对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判断、核实、处理,以达到纠偏、警示目的的预算执行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

第二章            动态监控内容

第五  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运行情况。

第六条  动态监控资金的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用款计划、预算支出科目、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用途、收付款人信息、银行账号、结算方式等。

第八条  动态监控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违规及不规范行为。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主要违规及不规范行为包括:

1.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延期、撤销不符合财政部门管理规定;

2.资金使用不符合年初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

3.资金使用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

4.资金使用不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评审;

5.资金支付不符合项目实际实施进度;

6.违规向本单位、下属单位、同系统其他单位和财政代管账户等转移财政资金;

7.违规向个人账户划转非劳务性资金。

8.违规向银行工资代发账户划转非工资性支出。

9.大额直接支付不符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10.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11.违规向无消费记录的公务卡转移财政资金;

12.违规提取现金;

13.各种支付用途的填写不完整、不准确;

14.其他违规及不规范行为。

(二)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主要违规及不规范行为包括:

1.不按照代理协议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2.违规划转零余额账户资金;

3.零余额账户出现资金余额;

4.违规办理财政资金结算;

5.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财政资金支付信息;

6.不按规定制止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7.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6.其他违规及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  市财政局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规则,作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内容的具体指标。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十条  动态监控的方式主要以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有规则监控、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执行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事后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系统预警是指在预算执行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每一笔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代理银行反馈信息进行筛查和判断,发现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  人工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人工进行核实、处理和纠偏,包括电话核查、核验资料、实地核查和委托核查等多种方式。

()电话核查。财政部门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被监控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作出初步判断。

(二)调阅资料。为进一步核实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财政部门可通知被监控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合同、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以便进行核实。

(三)实地核查。财政部门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可到被监控单位进行实地查阅文件、账目、资料,索取相关实证资料。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委托核查。财政部门作为核查主体,针对财政国库监控中发现的有关疑点和问题,委托有关受托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的活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到预算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工作时,须有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向被核查单位出示《执法检查证》。在核查活动中要将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有被核查单位的签字和盖章。检查结束时,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并要求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否则视为无意见。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经过核实确认为违规问题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作出处理。

(一)电话警告。违规问题属于工作人员理解上的偏差、操作上的失误、出现的问题属于一般性且初次违反的,财政部门可采取电话警告的方式,向违规单位指出问题所在处,要求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无法纠正的,须要求违规单位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二)违规通报。违规问题属于严重违反有关预算执行制度和规定、电话警告仍不整改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核实检查,并对检查后的问题下发违规整改通报文件,根据取得的违规证据,指出存在的违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作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等处理决定,保证预算执行的合法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财政部门对电话警告、违规通报的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后,应按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跟踪,要求违规单位于收到整改通报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其整改结果和具体落实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六条  在综合核查期间或电话警告、违规通报后,单位不积极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财政部门可根据违规单位具体情节,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期间,暂停单位的预算下达、用款计划批复或预算资金的支付,直至问题得到纠正。对于委托代理财政业务的代理银行,将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资格。

第十七条  经过综合核查,单位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有情节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可移交有关部门另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设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做好预算执行系统中动态监控模块的建设及技术支撑工作;

(三)按照财政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确认的违规、不规范收支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违规、不规范支出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追踪反馈,报告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

(五)按半年汇总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情况,反映和分析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提出加强今后动态监控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如实、完整填制有关支付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积极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接受实时动态监控;

(四)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对在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检查、核实和取证,并对违规、不规范支付行为确认签字;

(五)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负有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严格审核支付凭证和对应电子信息,及时、规范、准确地支付资金;

(二)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责,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提供服务,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核查、整改工作;

(三)认真履行财政部门与各代理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1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