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5-07-14   浏览次数:17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

颁布时间:2011-07-29 17:0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9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9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8个月应纳税额+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9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率表一  

  2.税率表二

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