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4-18   浏览次数:16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标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郑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修缮和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各系、处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教材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印刷、出版、餐饮、会议、维修等协议及定点服务的采购。

   第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按《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从其规定。

按《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工程从其规定。

按《郑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修缮和设备购置管理办法》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修缮和设备购置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采购限额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投资额在1-5万元(不含5万元)的各类修缮、采购和服务项目,经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成立询价小组进行询价采购;

2、单项或打捆修缮项目投资额在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学院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在市教育局监督下实行公开招标;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经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批后并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4、单项或打捆修缮项目投资额在10-30万元(含1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经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批后并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5、单项或打捆修缮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经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批并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预算后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以上所有招投标项目,必须经过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院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由学院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其他方式包括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虚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

第六条  学院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项目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各类项目招标工作。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管纪检、审计、院工会、财务、基建、后勤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院工会、成教处、审计、财务处、教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院项目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院招标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院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组织学院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

  (五)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六)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院项目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和纪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具体组织和协调学院各类项目招标活动。招标办设在后勤处主任由主管后勤、财务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后勤处、财务处、成教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依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接受达到招标限额要求的招标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

  (二)到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办理相关项目的报批手续;

  (三)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

(四)办理委托项目招标手续;

 (五)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一般项目,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

  (六)发布自行项目招标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

  (七)组织编制自行项目招标文件;

  (八)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委托编制项目拦标价;

  (九)发售自行招标文件,收取自行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

(十)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十一)组建自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

  (十二)组织实施开标、评标、定标等自行招标活动;

  (十三)宣布自行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

  (十四)审批自行招标一般项目的中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十六)规范招标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

  (十七)做好委托招标项目的协调工作;

  (十八)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九)完成学院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督办设在纪检监察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室、院工会、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纪检监察室和校工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院项目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与项目招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项目招标工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评标专家的确定过程;

  (四)受理与项目招标工作有关的投诉;

  (五)选派监察员或组织教职工代表对项目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院项目招标方式的确定;

  2.监督项目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5.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6.参与项目招标结果的验收工作;

  7.完成学院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负责项目招标具体实施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为项目招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计划,提出招标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四)负责招标技术答疑;

  (五)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六)参与开标与评标过程;

  (七)参与合同洽谈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八)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以项目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纪检监察、财务处、后勤处、招标办、项目使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项目招标领导组,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招标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抽派人员协助招标办组织项目招标活动;

  (二)限额招标时,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栏标价、确定成本控制价;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抽签确定评委;

  (六)组织招标预备会;

  (七)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八)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九)协商解决招标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十)填写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确认委托招标的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维护学院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公示前的评标结果以及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招标办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及投诉。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货物采购或服务项目投资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以及单项或打捆修缮项目、基建项目投资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局确定的代理机构进行的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的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较小或项目特殊,经市教育局和财政局批准由我院自行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由学院招标办自行实施的招标。

  第十四条  由学院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  凡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通常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选取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经郑州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报郑州市财政局采购办批准。

  第十七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院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八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九条  凡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落实项目经费、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招标办到市教育局、财政局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郑州市财政局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启动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托招标程序:

  (一)招标办负责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

  (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三)招标办按规定委托合适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四)招标领导组召开预备会,审定招标文件;

  (五)需要时相关部门委托编制拦标价;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对其实地考察;

  (七)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八)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评标;

(九)招标领导组确认评标结果;

  (十)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拟定合同文本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一)招标办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二十二条  自行招标程序:

  (一)招标办负责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

  (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三)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领导组召开预备会,审定招标文件;

  (五)需要时相关部门委托编制拦标价;

  (六)在郑州教育信息网和学院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七)招标领导组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八)招标办负责接受投标报名,根据资质审查情况组织发标;

  (九)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十)项目招标领导组在纪检监察处监督下,确定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

 

  (十一)招标办负责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十二)招标办负责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十三)必要时招标领导组组织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十四)招标领导组负责填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五)招标办负责在学院网上公示评标结果;

  (十六)公示无异议,招标办负责确认评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七)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拟定合同文本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八)招标办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等;

  (三)招标方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四)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九)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自行公开的项目招标在郑州教育信息网和学院网上至少公告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招标的不同情况,学院自行项目招标采用拦标价招标的方法,个别零星维修工程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自行招标项目开标会议由招标办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在监察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宣布监标、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四)由投标人代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核查结果;

  (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唱标,由监察处监标;

  (六)投标人离场,评委开始评标;

  (七)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评标纪律;

  (八)评委会专家对投标人资质证件进行审验;

  (九)评委就有关情况对投标人进行询问;

  (十)评委认真评审,推荐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招标金额较小的项目和特殊情况下,由学院招标办结合实际情况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条  评委会成员应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和评标标准、方法及应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标程序:

  (一)初评。评委会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二)澄清。评委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并由其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详评。评委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评委填写评标结果,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出中标单位或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学院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六)属于材料、家具等采购招标的,由使用单位封存样品;

  (七)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填写招标结果审批表;

  (八)招标办记录开标、评标过程并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实地考察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可通过到生产企业、用户单位、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企业实力、产品质量、工作业绩及产品信誉等。

  第三十二条  考察工作完成后,考察组应写出考察报告。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听取考察人员的报告后,结合评审结果进行评议,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可以宣布暂缓评标或予废标,在情况核实后同项目招标领导组协商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不够3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四)投标单位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办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后自行项目招标的评标结果在学院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重大项目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一般项目由招标办主任审批,招标办经批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招标合同必须由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后勤处、使用单位共同参与同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招标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按顺序递延确定新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办和项目招标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在不损害学院利益的情况下,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管理单位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并报学院财务和纪检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招标后,应按中标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经费的,须经招标项目使用单位、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讨论通过后,5万元以内报项目主管校领导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在落实追加经费后,再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评委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二)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三)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四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四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院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六条  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四)招标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顺序确定中标者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项目管理或使用部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院利益的;

  (七)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过程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标工作人员、项目使用或管理部门参与人员及评委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管理办、招标监察办或学院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六章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四十八条  基建修缮、货物、设备的验收由使用单位、后勤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小组。使用单位及专家对货物、设备的性能质量等技术负责。职能部门对货品的归属、保管及资产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九条  总价值100000元以下的设备(含批量),由使用单位和后勤处组织验收,资产凭证的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依据。

第五十条  总价值100000元以上设备(含批量),由验收小组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需提前支付预付款的项目(含研发、定制项目)和500000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可根据情况到货物现场进行分步验收。

第五十二条(一)基建修缮、货物、设备的验收由验收小组、(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也可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由招标办收集资料后,报后勤处办理入库手续后,移交财务处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三)供应商、招标办或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使用单位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五)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学院项目招标验收小组或使用单位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学院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七)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使用单位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学院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学院项目招标验收小组或使用单位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八)验收时间的约定:

1、货物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学院项目招标验收小组或使用单位应做到随到随验收。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或非标产品,学院项目招标验收小组或使用单位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2、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学院项目招标验收小组或使用单位应组织验收工作,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招标办应及时将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所需清单,完整移交学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后勤处各一套,便于及时登记入账、入库、存档。

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所需清单

一、           协议供货类

(一)网上申报类

 l、采购资金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网上申报)

 2、采购合同原件

     3、验收证明原件

     4、发票复印件

     (二)汽车维修类

          按照郑州市财政局有关要求提供所需清单。

     (三)会议类

          按照郑州市财政局有关要求提供所需清单。

    二、单位询价类

     l、采购申请表复印件

     2、采购合同原件

     3、验收证明原件

     4、发票复印件

     5、询价报告

    三、货物招标类

     1、采购合同原件

     2、验收证明原件

     3、发票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采购资金申报表(复印件)

四、工程招标类

     1、采购合同原件

     2、验收证明原件

     3、发票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工程预算(决算)意见书、定案表(教育局工程项目)

    6、单位出具的同意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

 7、采购资金申报表(复印件)

   五、质保金支付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招标类)

    2、采购申请表复印件(协议与定点采购、询价采购)

    3、重新验收证明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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