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活动工作纪律
发布人:后勤保障处  发布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395

1.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人员索取、接受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影响和干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不得故意设置一些具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条款,不得含有指定特定品牌、特定生产厂家(商家)等倾向性内容,将其他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达到使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不得规避公开招标,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使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达不到公开招标的标准,为暗箱操作创造条件;不得以采购时间紧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或专业性强、性质特殊等各种理由,千方百计规避公开招标,而采用其它采购方式以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3.采购人应严格遵循政府采购“三公”原则,不得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私下接触或进行协商谈判,不得强制或串通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不得在采购活动中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

4.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上不得为意向供应商量身定做,或设置带有倾向性的标底并在评标前泄露给意向供应商,使其供应产品能顺利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定。评标时不得有意向评标委员会发表其倾向性意见、歧视性语言或者向意向供应商透露其他供应商的秘密情况,影响评标结果。

5.采购人代表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内部评标情况,不得泄露采购文件购买及其它采购活动有关涉密情况。

7.从事政府采购人员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得与投标供应商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和礼品、礼金及其它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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