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检查政策知识问答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575

1、什么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答: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职业资格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2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

    
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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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答:劳动者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具有合法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申报者可根据自己具备的资格条件,向经政府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考核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提供本人照片、身份证和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核和技能操作考核都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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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有何不同?

    
答: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5
、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待遇?

    
答:(1)、劳动保障部门在制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时,是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高低确定不同工资指导价位,技能等级越高,工资指导价位就越高。同时,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2)、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筑、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农民工遭受事故或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作为其工伤待遇计发基数的本人工资,依据农民工本人的职业资格等级确定。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本市(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20%、140%计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月工资按60%计算。

    
3)、获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参加郑州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当选后,就可以获得政府津贴、免费体检等一系列待遇。同时,高级技师的退休补助也从2006年的每月100,上调到160元。

    
4)、《郑州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规定:本行业取得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全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对获得政府表彰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300元,每年享受10天疗养假,三年内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同时,用人单位还应结合岗位及单位实际,给予相应奖励。

    
5)、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企业退休人员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与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技术人员享受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由于国家对高技能人才的高度重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会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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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专项治理的职业有哪些?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025月起,集中力量在全国开展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五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治理工作;从037月起,新增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车工、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等10个服务类和加工类职业为专项治理职业。

    7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职业培训鉴定机构重点监察范围及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31日起执行),对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监察范围和处罚已有明确规定。

    
一、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1
、发布虚假培训信息;

    2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

    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

    5
、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6
、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7
、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

    8
、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二、处罚措施:

    
职业培训鉴定机构有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举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劳动者一旦发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违纪现象,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8
、对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
?
    
答: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9
、目前,许多已经在岗的从事技术工种的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不是也会被处罚
?
    
答: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发布前,用人单位已经招用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虽然没有规定要进行相应处罚,但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岗位培训,使从事技术工种(职业)人员逐步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职工个人也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10
、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时应注意什么
?
    
答: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应聘时,如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应带齐相应的证件,并主动出示职业资格证书。

    11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有何要求
?
    
答: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对外公告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在发布技术工种(职业)人员招聘广告时,对应聘人员条件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而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推荐就业。

    12
、农民工在郑州市参加培训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 A类专业补贴600元/人;B类专业补贴500元/人;C类专业补贴400元/人。

    13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按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级技能鉴定,A类专业每人补贴90元,B类专业每人补贴80元,C类专业每人补贴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