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开展技术工种(职业)持证就业(上岗)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394

各县(市)、区(含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港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郑办[2008]25号),严格实行技术工种(职业)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企业单位用工制度,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根据《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经研究决定,自20087月起至20117月,用三年时间在全市企业单位开展技术工种(职业)持证就业(上岗)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监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四)《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二、监察范围及工种(职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专项监察的工种(职业)为以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工种(职业)(见附件1)。

    
三、监察步骤

    
20087年开始,重点对美容、美发、餐饮等行业进行持证上岗专项监察;自2009年开始按计划分批对其他行业展开持证上岗专项监察。

    
四、监察内容

    
(一)企业单位对技术工种(职业)岗位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情况,国家要求持证就业(上岗)的工种(职业)从业人员是否都取得了相应技能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单位是否在技术工种(职业)岗位安置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

    
五、监察方式

    
(一)自查自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向所辖区域监察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发出《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持证就业(上岗)自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表》),各企业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准确填写《自查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表》及整改方案一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情况,分批次组织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却从事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从业人员,到各类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合格人员参加由鉴定机构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执法监察。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将根据企业单位上报的技术工种(职业)持证就业(上岗)自查情况,组织劳动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进行普遍检查和抽查。对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并拒绝整改的,劳动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监察组织管理,我局劳动监察处、职业技能开发处、市劳动监察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郑州市持证就业(上岗)专项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构成如下:

    
组 长:贾宏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春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职业指导师

    
副组长:朱永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处长

    
何建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处长

    
张国庆 市劳动监察队队长

    
李 捷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成 员:孙兆峰 市劳动监察队副队长

    
张永奎 市劳动监察队副队长

    
刘宗建 市劳动监察队副队长

    
张耀辉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科员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专项监察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李捷任办公室主任。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址:郑州市航海中路251号(嵩山路与航海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西)。

    
七、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项监察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劳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监察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监察方案,明确监察重点,分解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察,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监察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大专项监察执法力度。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由专人值守,对涉及持证就业(上岗)的投诉举报要快立快结。对专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搞好专项监察后续工作。各县(市)、区人劳局要积极筹备,认真部署,确保本地各类培训、鉴定机构集中力量及时完成专项监察后的培训、鉴定、发证等接续工作。

    
(四)建立专项监察汇报制度。请各县(市)、区人劳局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监察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见附表34)报市劳动监察处。

    
八、投诉举报电话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67439828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67186162
    
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督察科:
67176371
    
    
附件:1、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职业)目录

    2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持证就业(上岗)自查表

    3
、郑州市持证就业(上岗)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

    4
、郑州市持证就业(上岗)专项监察培训鉴定统计表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 监察 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618日印发

    
    
附件1

    
    
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的技术工种(职业)目录

    
    
一、机械设备操作类职业(工种):车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工、钳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管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机修钳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电气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检修工、锅炉操作工、锅炉运行值班员、汽轮机运行值班员。

    
二、商业服务类职业(工种):收银员、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鉴定估价师、冷藏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物业管理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保健按摩师、保健刮痧师、物流师、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三、饮食服务类职业(工种):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茶艺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

    
四、电工电子类职业(工种):电工、维修电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计算机维修工、音响调音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

    
五、交通运输类职业(工种):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电车驾驶员。

    
六、建筑装饰类职业(工种):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七、纺织服装类职业(工种):服装设计定制工、棉花检验工、印染工、化纤后处理工、纺织纤维检验工、纺织设备保全工。

    
八、化工医药类职业(工种):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药物制剂工、化学制剂工、化学分析工、中药调剂员、防腐蚀工。

    
九、办公文秘类职业(工种):秘书、涉外秘书、公关员、制图员、话务员、计算机操作员、职业指导员(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职业(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