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6-18   浏览次数:2444

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要求,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全面实施,推动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健康发展,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就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落实《通知》精神,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作部署情况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定点培训机构数量、培训人员数量、培训资金筹措以及收费情况;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包括证书制度覆盖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情况;
  (四)职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指导和推荐毕(结)业生就业的情况;
  (五)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就业方面执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情况;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改进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促进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实施的情况;
  (七)企业执行就业准入控制、规范用工行为情况;
  (八)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和建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适当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采取系统自查、重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发展计划(物价)、经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可以联合部署,也可按系统部署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要通过核查文件、举行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形式,认真进行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本行业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二)在检查过程中,要对一些劳动力就业和流动量大、企业集中、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国家规定的90个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进行重点检查。
  (三)在各地、各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今年9月至10月进行检查,并对全国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三、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工作是推进和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共同搞好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发展计划(物价)、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尽快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各有关行业部门也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工作。在检查工作中,要大力宣传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意义和目的,争取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工作情况于2001年10月25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人   事   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