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宗教活动管理
发布人:统一战线  发布时间:2018-08-15   浏览次数:1790

 

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以宗教为主要内容的网站、门户网站专题频道,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电脑和手机应用程序等大量出现。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和低约束性,互联网也逐渐成为宗教领域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聚集地。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出了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首先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举办主体还需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和其他方面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二是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涉及新闻信息、互联网出版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的规定。三是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主要是《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同时,国家制定的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也是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