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标准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2-12   浏览次数:593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系统创建活动,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执行《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标准及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以爱岗敬业、树行业新风为主题,以创建文明单位为基础,努力提高全系统服务质量和文明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二、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以省直有行政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系统为单位开展。整个系统领导班子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认识到位,自觉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做到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创建规划,有得力措施,有经费投入。每年有具体的创建活动要求和内容,群众广泛参与。省直单位和部门经常指导基层创建工作,针对行业特点和业务工作设计载体,积极探索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 

三、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整体形象好。在全系统机关深入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在窗口行业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突出系统和行业特色搞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服务标准规范,管理严格有序,行业风气正,服务意识强,社会评议良好。系统主管部门是省级文明单位,系统内二级机构和市地级单位60%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各级文明单位达到90%以上。 

四、本职工作业绩突出。系统内各单位完成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系统省直机关和大多数市(地)级单位处于先进行列,业务工作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两年来在全国同行业中有1-2项工作获得先进称号。 

五、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五年届满。届期内每年底由系统内部自查和省文明办复查。届满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未批准命名的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荣誉称号。 

六、因发生问题,工作滑坡,系统主管单位、系统所属二级机构或市地级单位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的,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也同时予以撤销。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创建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七、系统中的某个行业创建文明行业,参照此评选办法。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由省直系统主管单位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由省文明办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由省委、省政府命名,并颁发匾牌和证书。省直文明委要经常督促省直文明单位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系统中省级文明单位当年有被警告、撤销处理的,当年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的不予考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19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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