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196

为加大考试管理力度,形成良好的考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安排的各类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由个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系处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准假,并参加补考。

第二条 学生考试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认定为作弊:

1、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2、偷看书本、笔记本、小抄、抄袭别人试卷者;

3、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纸条等其它方式给接受者;监考人员不能确定其交流内容并在予以警告后重犯者;

4、互换试卷、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

5、考前在课桌上书写、张贴小抄或做其它作弊准备者;

6、考场内携带与考试要求不符的电子工具者;

7、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8、经审定属于雷同试卷者;

9、私自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10、以通讯工具传递答案者。

第四条 对违纪考生的处理。

监考教师当场认定作弊学生的作弊事实后,终止该生考试,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报教务处审核,于24小时内张榜公布。

1、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

业前由个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有一次补考机会。

2、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3、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考试不及格及获准请假的学生,应参加学院于下一学期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后仍有4门以上不及格者劝其退学。劝退者经个人申请、系处批准后可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仍有4门以上考试不及格者勒令退学,无故缺考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者勒令退学。

第六条 考生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对监考教师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教务处申诉。对于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威胁、侮辱甚至殴打监考教师或有关人员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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