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1-14  浏览次数:874

    从2004年开始,国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就业总体规划,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的统筹管理。具体措施包括: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公益性活动,或组织用人单位进行一段时期的见习,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酬支付的具体办法和资金来源;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和接续等服务。
    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教育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领域中,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拿到“双证”。培训的有关费用主要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中央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第8号)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等14部门《转发中央组织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学[2006]第445号)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6]第8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6]第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