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2-20  浏览次数:1628

 

 

一、未婚青年办理结婚申请证明时,须够晚婚年龄,女为23岁,男为25岁,否则不予办理。

二、女方为我院教职工者,在怀孕三个月后须到办公室办理准生证,否则不能享受合法产假待遇。

三、女教职工生育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方可享受半年产假,否则不能享受,生育时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产假休满后,要凭上环证明方可上班,否则不予上班,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者须有县医院、公疗医院的专科证明。

五、凡调来我院的已婚女教职工,一律要凭节育证明方可报到,领取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