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数据标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标准编码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化基础工作,统一规范学院的数据编码,方便校内外的数据共享与交换,更好的服务于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等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实施的《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此规范。本规范所称信息标准编码,是指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学院业务管理的需要编制,应用于全校范围信息系统内的代码数据。
第三条 信息标准编码是学院的公共财产,是各部门数据共享的基础,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参与信息标准编码的编制建设工作,保障学院信息化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和运行。
第二章 信息标准编码体系
第四条 学院信息标准编码,包括公共信息标准编码和业务管理信息标准编码。公共信息标准编码是指在多个业务系统中用到的共享代码;业务管理信息标准编码是指特定业务管理需要使用到的代码。
第三章 信息标准编码产生与维护
第五条 信息网络中心主管全校信息标准编码制订、修订工作,贯彻实施有关编码工作的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协调编码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 信息标准编码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各个职能部门负责制订、修订本部门信息标准编码,并在信息网络中心备案。其中
(1)校区编码:责任部门为党政办公室。
(2)学院组织机构编码,包括有院系、科室部门代码,院系科室部门名称的编制与维护,责任部门为党政办公室。
(3)教职工管理标准编码:包括教工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所在单位、籍贯、身份证号、教职工类别、职称类别等,责任部门为人事处。
(4)学生类管理标准编码:包括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所在院系、所学专业、籍贯、培养层次、入学年份、所属年级、学生学籍状态,责任部门为学生处。
考生号、生源所在地等,责任部门为招生办。
民族、政治面貌、困难类型、学生联系方式、家庭联系方式等,责任部门为学生处。
(5)教学管理标准编码:包括专业、班级、教师课程、学生课程、学籍异动、学生成绩等,责任部门为教务处。
(6)资产设备管理标准编码:包括学院用地、建筑物、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责任部门为后勤处。
(7)科研管理类标准编码:包括项目编号、单位号、项目名称、开始日期、结项日期、项目负责人、协作单位、项目经费、项目人员、项目合同、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科技著作、科技论文等,责任部门为科研处。
(8)财务管理类标准编码:账务管理数据、凭证数据、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来源、项目余额、往来账、教职工收入、学生缴费等,责任部门为财务处。
第七条 数据的产生与维护遵循“谁产生,谁维护”的原则。学院各部门须对本部门产生的数据负责,保证本部门提供数据的及时性、权威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八条 如需在本规范范围内扩充信息编码,由具体编码责任部门进行编制,并在信息网络中心备案。
第九条 如超出本规范规定的信息范围,由责任部门提出需求,递交信息网络中心统一制定编码规则。
第十条 详细信息标准编码参见第二章。
第四章 信息标准编码共享与使用
第十一条 部门已有的业务系统中,若所包含的编码规则与学院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的,在交换数据时采用学院信息标准编码;部门新建业务系统必须按照学院信息标准编码执行。
第十二条 业务系统使用共享数据需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数据使用要求,写明数据用途、数据项等;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开放数据使用权限。
第十三条 各个部门、业务系统之间原则上不能直接交换数据。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与标准,以实时或周期性的方式将数据整合到数据中心平台,数据中心平台再将数据交换到其它系统,保证学院共享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数据中心平台和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采取中间库中间表的方式提供,双方只有只读权限,不能修改双方的数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使用学院共享数据,须遵守本规范相关条款,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提供给其他第三方。
第五章 业务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网络中心牵头建设、管理及维护学院公共信息基础平台,包括数字化校园门户、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数据中心、数据交换平台等。
第十七条 数据中心平台是学院集成、共享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院所有业务系统均须向中心数据库提供必要数据,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业务系统建设工作,必须按照学院信息标准、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信息网络中心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验收。业务系统如需系统升级,业务系统所属部门须到信息网络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