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生知识相关问答
发布人:院工会  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次数:1377


1、问:生宝宝还需审批吗?

  答:二孩无需审批,再生育夫妻想生宝宝20天内可领到生育证。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这些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将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问:婚假产假延长多少天?

  答:婚假增加18天,产假增加3个月。

  值得关注的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决定》将我省婚假产假延长天数予以明确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据此,此次延长后,加上法定的3天婚假,河南婚假共计21天,如果参加婚检,可达28;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河南产假为“98+3个月”,也就是说最多可达190天,男方也将给予30天护理假。

3、问:独生子女可享哪些照顾?

  答:新增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

  为进一步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在以往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等规定不变的同时,还新增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可以享受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4、问:违法生育三孩的咋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罚。

  我省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办法为: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5、问:生二孩后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咋办?

  答:已领的奖励费不再收回。

  据悉,按照国家卫计委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法规的完整性,借鉴其他省(市、区)的立法经验,我省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6、问:正在休产假的是否也享受新规定?

  答:按照之前二孩产假政策已经休完的,将不再补休我省产假;尚未休完的,按照新修订的《条例》,产假、护理假都可增加。

7、问:再婚夫妻能再生育吗?

  答:再婚夫妻可再育,主要有三种情况: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凡是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夫妻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11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8、问: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如何请假?

   答: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超过7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