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党章200问(五)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10-24   浏览次数:3296

学习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党章200问

(中组部组织局撰稿)

第五辑

81、怎样理解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指下级组织必须尊重和服从上级组织的领导。实行这个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对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如果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有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下级组织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未采纳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下级组织则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三是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前,通常情况下应征求和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上级组织要充分发挥下级组织的作用,对于下级组织职权范围以内的事情,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应该让下级组织自行决定。

82、怎样理解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执行这个原则,一是全党各个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服从党中央的决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应当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于中央已经作出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的决定,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

83、怎样理解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党的十六大对党章第十条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一,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民主集中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方法;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这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紧密结合,构成了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既有思想理论方面的原则要求,又有基本程序和具体方式的规范,揭示了党委领导工作的基本规律,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各级党委和党组实行领导的根本制度。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会使决策更加规范,也更加科学。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把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写进党章,体现了我们党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高度重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84、什么是党委制?如何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之间的关系?

所谓党委制,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实行党委制,要求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党委成员要坚决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不允许各行其是。既要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又要防止无人负责、互相推诿。

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证党组织决策正确和决策的正确执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象的重要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方法上的运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就是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的问题,应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或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实行这一制度,既能使党委的集体领导建立在党委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的基础之上,又能使每个委员所分工的各项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地进行。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要明确党委成员中每个人对一定事物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凡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的事情,应由分管的同志独立负责地去处理,充分发挥党委成员应有的作用。要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委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的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协助,充分发挥党委的整体效能。

85、在党的委员会里,书记和其他委员是什么关系?

在党的委员会里,党委书记与其他党委委员是平等的同志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党委书记与其他委员一样,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一票。当然,从书记的职责来说,他好比是党委一班人的班长,在准备会议和主持会议,启发委员民主讨论问题,集中大家意见作出明确结论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书记同其他委员比较起来,他所担负的责任更大些,担子更重些,要求更高些,对于能否搞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党委的每个委员都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从事党委分配的工作、执行党委的决议中,接受书记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经常向书记或党委报告自己的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共同搞好党委会的工作。书记要支持和帮助其他委员做好工作,主动处理好与委员的关系。

不论是书记或委员,都必须遵守集体领导的原则,接受党委集体的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如果书记同委员发生意见分歧,或者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召开党的委员会(包括常委会)进行讨论,交换意见,统一认识,由党委集体作出决定,任何人不得脱离党委集体自作主张。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学习,共同维护党委一班人的团结,把党委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86、怎样理解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原则上,党组织的负责人都应由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些党组织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比如,有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有的因犯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有的因工作需要调任其他职务,等等。如果不及时指派而等到召开下次党代表大会时选举,就会贻误党的工作。因此,从党的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党章作了这条规定。

87、党的上级领导机关讨论决定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时,应当怎样处理?

党的上级领导机关讨论决定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它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党的上级组织不要干预。

88、党组织讨论问题时,是否必须进行表决?

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一规定,是针对有些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对一些重要问题议而不决、延误决策,以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不正常现象提出来的,提高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但不是事无巨细,所有问题都进行表决;只是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才用表决的方式。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89、怎样理解党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党章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章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我们党的性质、任务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所决定的。如果在重大问题上以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就会产生个人专断,甚至会把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在工作和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某些意想不到的突如其来的情况和问题,例如严重自然灾害、某些紧急事件、重大事故等,由于各种原因,党组织还没有作出决定,或者来不及作出决定,可是又必须采取果断措施,提出解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负责人可以也应该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和善于及时拿出主张和解决办法。但是,事后一定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90、怎样理解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作是党的喉舌。报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是党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武器,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加强党和群众联系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如果离开党的领导,违犯党的宣传纪律,将会引起极大的思想混乱,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方面的严重教训。正是为了从组织制度上、从党的纪律上保证党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真正成为党的忠诚的喉舌,正确、有效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作,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章的这一规定,各级党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宣传工作搞得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如果党的报刊和其他宣传部门的同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的主张不一致的意见。

91、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中(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中、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中证明信的党员中,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党的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2、为什么选举前要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情况?介绍情况应注意哪些问题?

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选举前实事求是的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是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重要职责,也是切实保障选举人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一环。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是选举人在选举中进行选择的基本依据。只有在选举前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使选举人真正了解候选人,选举人才能在投票时择优选举,避免盲目投票;才能有效地防止选举走形式,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在介绍候选人情况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要重点介绍候选人的优点、长处和工作成绩等,同时也要如实地指出候选人的不足和缺点,使情况介绍能反映每个候选人的特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时,不能对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候选人进行暗示,更不能借介绍候选人情况之机搞保证选举。

介绍候选人情况,除了由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书面介绍以外,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实践中采取了多种方式,有的由候选人所在的党组织出面介绍;有的根据选举人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除了要坚持由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以外,在实际工作中还需采用什么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由党组织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93、怎样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注意几点: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按期换届选举。二是要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要负责地答复。三是不得搞保证选举。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选举人不选已确定的候选人,另选他人或选自己,任何人不得干涉。四是每一个党员或党代表,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应该尊重别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五是有关的党组织对于侵犯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权利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在选举中如发现搞非组织活动,以及虚报票数等违反党章和有关党内选举条例行为的,要立即制止,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4、怎样理解党内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的意志。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十分尊重党员民主选举权利。党内选举只有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才能有效地保证和维护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党员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把那些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有高度革命事业心和为人民服务的强烈责任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党员选为代表或选进党委领导班子,切实保证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党内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保证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投票选举,防止和避免因选举遭到打击报复。第二,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产生为绝大多数选举人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候选人名单。第三,在选举办法上,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两种选举办法,都可以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四,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这样,可以防止某些领导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选举人,保证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进行选举。

95、什么是无记名投票?为什么选举要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的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举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免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也有利于避免可以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96、什么是差额选举?为什么规定党内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另一种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革命事业心,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

97、什么叫预选?经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后,正式选举时还要不要实行差额选举?

预选,即在正式选举之前,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的预备性选举。

经差额预选产生正式选举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时一般不再实行差额选举。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如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为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一般应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必要时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决定,也可以将得到赞成票超过半数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98、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有什么区别?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主要有五点不同之处: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

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的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时限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99、成立党的新组织和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应由哪里决定?

根据党章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100、哪些组织是党的中央组织?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主要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