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党章200问(九)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10-24   浏览次数:3101

学习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党章200问

(中组部组织局撰稿)

第九辑

161、什么是留党察看处分?

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如果其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还应当在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同时,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领导职务。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党组织要按期讨论恢复其党员的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应从留党察看期满算起;对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其党籍。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时间可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确定,但留党察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起始时间从有权批准给予此种处分的党组织的批准之日计算。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如果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没有明显改进,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条件,可以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延长的时间一般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时间内,不得让其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其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

162、什么是开除党籍处分?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同时要建议撤销其担任的党外职务。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163、开除党籍和劝其退党有何区别?

开除党员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劝其退党不是党纪处分,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被劝退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退的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教育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

164、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65、怎样理解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我们党是执政党,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协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既体现了党的主张,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乃是对党员的起码要求。任何党员的违犯国家法律的行为,都是党纪所不容许的,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党纪的追究。其中,严重触犯刑律的共产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66、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侯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侯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侯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167、党组织应当如何实事求是地对党员作出处分的决定?

应当做到:(1)要把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2)要根据错误事实和党规党法认定所犯错误的性质;(3)根据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和对待错误的态度,确定给予哪种处分;(4)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处分党员的手续,特别要注意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总之,就是要坚持我们通常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20字方针。只有这样做,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168、为什么允许受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

党章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党员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一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权利。即使是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也应尊重。听取受纪律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有助于党组织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和性质,以便作出恰当的纪律处分,防止和减少错案,避免伤害同志;有助于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有效的批评和教育,帮助他彻底改正错误;有助于对其他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和统一党内认识。二是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有利于正确执行党纪,正确处理党内矛盾。处分党员之前这样做,可以防止发生错误的处分决定和结论,有利于达到弄清思想,团结同志的目的;作出处分决定之后这样做,即使处理错了,也便于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当然,对于确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处分,本人仍不认错或者坚持错误意志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决不迁就。

169、什么是改组党的组织?

改组党的组织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对这种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除进行改组外,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试行)》的规定,追究该组织中违犯党纪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170、什么是解散党的组织?

解散党的组织适用于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逐个审查,决定是否履行重新登记手续。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对于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71、改组或解散党的组织怎样履行手续?

根据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172、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是什么?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肩负光荣而繁重的任务,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八项权利,任何一级党组织都无权剥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件(试行)》的规定,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二是监督和制约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按照党关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要求,监督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党内的政治生活得以正常和健康地开展。

三是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查处党员的违纪案件,严肃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四是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党规党法教育。通过不断加强对党员的教育,提高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要加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以及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

173、怎样理解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的规定?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的特点和执行纪律的复杂性。实行这种体制,既能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有利于各级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指导、关心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又有利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领导、支持和监督、检查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使各级纪委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使纪律检查机关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得到组织制度上的保证。

17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每届任期几年?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17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是怎样产生的?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176、党的基层委员会是否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177、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党章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78、党的各级纪检机关的职权范围各是什么?

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

1)中央纪委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即应受理。

2)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有权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3)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的范围内的监督。如发现同级党委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委不给予解决或者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4)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委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5)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6)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17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经常性的工作有哪些?

党章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了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

1)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和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5)保障党员的权利。

180、为什么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党章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各级纪律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维护党的纪律,既要坚决查处违纪案件,发挥典型违纪案件的警示作用,更要重视对党员进行教育,提高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是提高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需要。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对每个党员都具有严格的约束力,都必须严格遵守。但党的纪律必须建立在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经历一个艰难的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这就需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防止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是从根本上搞好党风建设,巩固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需要。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根本的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党的纪律是搞好党风建设的重要保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促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坚持勤政为民,真抓实干,能够更加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是保证党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努力奋斗,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首先要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一致。要达到这一要求,最重要的是全体党员必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而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只有教育党员坚决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尽早实现党的宏伟目标。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