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章》《团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系党总支部、团总支部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党支部和团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系党总支部负责推优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系团总支部负责推优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团支部负责推优工作的具体实施。学院团委负责审核把关。
第三条 以团支部为单位对已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一年推荐一次,安排在每年12月进行,有效期一年。
第二章 推优条件
第四条 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真正把共青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具体条件如下:
1、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28周岁、自愿申请入党并已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应当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3、在日常的学习和工作中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行为。
4、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各科成绩合格。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6、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1)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以及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2)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成员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3)在校风建设、科技创新、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4)在团学工作中积极主动,表现优异者。
7、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
(1)在上一学期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或累计不及格超过4门次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经过评议无明显进步或无突出表现者。
第三章 推优程序
第五条 团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共青团员,在广泛听取团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步提名,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介绍提名情况,被提名人在会上汇报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参会团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票》。
第六条 团支部根据民主测评和评议情况,在进一步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等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团总支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团总支部统一填写《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
第七条 团总支部将《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和《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报送学院团委审核签署意见,及时送交有关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上一年已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但未列入党员发展对象的人员,经本人申请,能正常参加学习教育培训者,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可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
第九条 推荐对象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团支部委员会研究,并报系团总支审定后可予以取消。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升学等原因离开原支部的,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团组织,新单位党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各系各党总支和学院团委要加强对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指导,党支部要根据团组织推荐结果,及时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培养、考察措施。
第四章 推优纪律
第十一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推荐程序开展工作,做到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系党总支部和团总支部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系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