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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职院[2014] 5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构成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国家哲学社会基金项目经费、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 (2)国家部委及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省科技厅项目经费、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经费、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项目经费。 (3)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省教育厅下达的项目经费、省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下达的项目经费,市科技局下达的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指由我院教师与法人、自然人、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由对方支付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3.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指学院从事业费中核拨的各类项目配套科研经费以及院内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有经费支持的项目,项目立项后学院按照有关文件经费配套要求和经费配套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第四条 无经费支持的项目,属于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按照《郑州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郑职院 [2014] 54号)。 上述两项资助政策按最高额度享受其一。 第五条 所有纵向配套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院指定的科研经费管理账号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外提供账号,否则其科研项目将不视为学院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原则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接受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审批办法 1.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院财务处,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项目申请预算建立科研经费收支册,由科研处发给项目组。 2.科研经费收支册上的经费包括外拨经费和学院配套经费,外拨经费随到随拨,学院配套经费由科研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统计、学院领导核审签字后,每年核拨一次。 3.科研经费收支册由项目组负责人直接掌握,其权限包括: (1)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不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2)有权使用经费购置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项目研究必须的资料和设备。 (3)有权使用科研经费聘用学生、院内教师等从事科学研究。 (4)项目组所得酬金、资金,项目负责人有权视具体情况予以全权分配。 (5)可以利用项目经费开展新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6)国家或学院允许的其他权限。 4.项目负责人报账时须凭项目经费收支册,按项目预算到财务处办理支用手续。 第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使用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研经费可用于如下开支: 1.购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租赁外单位小型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为完成项目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 第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等,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予以报销。该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院,但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结清经费,结余经费作为科研补贴,奖励项目组继续研究新项目。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有权停止经费的使用: 1.违反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者; 3.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者; 4.因结项需要,需预留经费者; 5.无故更改科研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人员、研究计划者。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1.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全面掌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2.实施科研经费年度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度要向各系(部、所)书面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并附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各系(部、所)汇总后报学院科研处;对不能按时报送材料者,科研处有权冻结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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