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关于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稿时间:2019-05-17 浏览次数:966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

郑职工〔201811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关于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学院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院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院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院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院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上报市总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学院工会和各分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控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院工会和分工会应按照上级和学院党委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学院工会和分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学院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学院工会缴纳的会费。工资基数为在职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每年1月份的基本工资和薪级工资部分,合同制职工及其他临时工按照1月份工资总额的30%计算作为工资缴纳会费基数;月工资基数乘以5‰的缴纳比例后再乘以12得出全年的缴纳总额(月工资基数×5‰×12=缴纳总额,总额免除小数点后数字,只取整数上缴),以分工会为单位缴纳;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的420日之前。

新进入的会员从申请批准之日起按标准和实际月份缴纳,新会员收取4个月(9-12月)会费,在121日前交齐。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中的留成部分60%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院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依法对学院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学院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河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学院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学院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院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院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奖励职工教育培训中的优秀学员。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含3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 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为增强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学院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购置专用服装的,每两年每人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 600元(含鞋)。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学院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次服装,标准不得超过500元(含鞋),需外聘教练的,劳务费参照学院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标准执行;文体活动在工作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补助;在节假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及工作人员可按照每半天不超过10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工作人员数不得超过参加人员的10%)。

学院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元旦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学院工会可以使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学院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得超过分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学院分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补贴费等。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活动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50%,并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以上所有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院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等支出。

学院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学院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节日为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学院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等。

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新进会员的生日(因月份差异)蛋糕卡从次年元月开始,由院工会发放。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由分工会具体负责慰问,慰问后履行报销程序。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探望所需的慰问品价值不超过500元,原则上不重复慰问;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购买慰问品时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慰问后履行报销程序。

学院工会要严格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一律不得向该会员发放工会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院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等其他活动支出。

学院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任务,并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健康讲座、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和先进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学院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

第八条维权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学校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学院工会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学院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院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业务支出是指学院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学院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开支范围,标准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学院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产生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学院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由单位行政规定具体事项。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院工会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 10%以内,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其他支出是指学院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及赞助等。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学院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学院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工会主席对学院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学院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学院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院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学院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院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标准)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学院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学院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学院工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含劳务派遣工等);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发票上写一批货的,售货方须附税控清单;金额1000元以上的须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菜单,接待要有接待函;分工会举办的比赛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次发放配套奖;要规范职工春秋游、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学院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学院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各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用、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学院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学院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十九条工会会费使用支出报销时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经办人取得的发票由当事人上网或打电话12366查询,查询后在发票背面标写“此发票鉴别正常”并签上本人姓名,在票据粘贴单上由经手人写明项目事由,有物品验收报账员签字,经分工会主席签字后,学院工会主席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分工会举办的活动须经学院工会批准方可进行,依据会费使用范围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总工会负责对学院工会系统的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院工会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院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学院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由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111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办公室  20181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