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3-15   浏览次数:46

各省辖市文明办,省直文明办: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工作,促使省级文明单位切实做到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水平,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省文明委《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豫文明[2003]13号),参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现就加强和改进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省级文明单位日常管理,建立及时查处机制

1、严格实行省级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文明办《关于印发〈省级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文明办[2008]20号)精神,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在届省级文明单位实行“百分制”年度复查。

2、对出现问题的省级文明单位及时进行查处。对于在年度复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创建工作出现严重滑坡的,或有群众举报的省级文明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辖市文明办、省直文明办及时查明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省文明办,符合撤销、警告条件的,报经省文明委领导批准,由省文明办下发文件,给予撤销或警告处分。

3、强化省辖市文明办、省直文明办的日常管理责任。对出现问题的省级文明单位,省辖市文明办、省直文明办要及时查明情况并报告省文明办。对于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省文明办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的文明单位指标。

二、进一步规范共同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

1、共同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同楼或同院办公,具有直属关系、独立法人资格、人财物全部归主管单位统管的二级机构,经省文明办审核批准,可以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创建,并在申报表中注明。(2)单位干部职工人数较多、建立有独立的领导班子、具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的二级机构,必须单独创建省级文明单位。(3)干部职工人数较少、自身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单位,经省文明办审核批准,可联合若干单位共同创建,也可选择一个近邻单位共同创建,并在申报表中注明。

2、对在届省级文明单位的共同创建单位,要按照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进行一次年度复查,符合省级文明单位标准的,继续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直至届满,不符合省级文明单位标准的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今年届满的同创单位,凡不符合同创单位规定的,要单独创建省级文明单位。

3、凡发现共同创建单位申报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主管单位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资格。共创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的,对共创单位一并进行处理。

三、关于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

1、省直机关在郑的正厅级以上单位和在郑的中央驻豫正厅级以上单位,由省直文明委负责评选和管理;副厅级单位在哪里申报,归那里管理,即在省直申报的由省直文明委推荐、管理,在郑州市申报的由郑州市文明委推荐、管理;省直机关的二级机构(处级及以下单位)由郑州市文明委负责评选和管理工作。省直机关(正厅级及以上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直接从市级文明单位创起。

2、省直机关全国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考评推荐、日常管理和复查工作,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二条规定,由省文明委直接负责。

3、省直机关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按照省文明委《规定》第三节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省文明办和省直文明办共同组织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由省直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报送推荐名单,经审查合格后,报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省直机关省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第四节第一条规定,省文明委委托省直文明委具体负责,并建立档案。

4、省直机关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由省直文明办和郑州市文明办共同组织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由省直文明委向郑州市文明委提出推荐意见,由郑州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直文明委具体负责,并建立档案。

、关于原省直文明委命名表彰“省直文明单位”的处理意见

原省直文明委于2008年12月30日印发了《关于命名2008年度省直文明单位的决定》(豫直文明委[2008]15号),命名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9家省直单位为2008年度省直文明单位。根据《条例》第三部分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分省、市地、县区三个档次,分别由三级的党委和政府命名”和第二十一条“命名文明单位的权力只限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规定,原省直文明委命名“省直文明单位”的做法缺乏政策依据。对原省直文明委命名的“省直文明单位”,省文明办拟协调省直文明办与郑州市文明办,联合对这批“省直文明单位”进行年度复查,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报请郑州市委、市政府予以命名确认。今后,应严格执行省文明委《规定》,省直文明委不再命名“省直文明单位”。

五、严禁举办以应试为目的的脱产培训班

文明单位考核中的知识测试环节,主要是为了检验创建单位组织干部职工搞好日常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情况。因此,组织知识测试不得影响被考评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创建单位不得在宾馆、饭店举办以应试为目的的脱产培训班。今后凡发现举办以应试为目的的脱产培训班的,一律取消该单位参评文明单位的资格。要进一步改进知识测试办法。减少参加知识测评人数,原则上每个单位限定10人;由考评小组从创建单位参加群众评议中的人员中随机选定参加测试人员,不再由创建单位事先确定。各创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学习制度,把注意力放在抓好干部职工日常学习上。

各省辖市文明办和省直文明办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加强对在届省级文明单位和新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年度复查、综合考评和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核、登记备案工作,努力提高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

 

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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