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勤政制度
发布人: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2-03-12   浏览次数:257

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体领导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禁止假借机关或领导人的名义办私事。

二、在公务活动中,一律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按当地接待标准交款食宿,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确实难以谢绝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要按规定登记上交。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价值超过200元(含200元)的,要按规定登记交公,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三、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出境旅游,不准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不准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机会用公款旅游。

四、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不准违反国家房改规定压低价格购房,不准用公款装修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得用公款和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五、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在企业兼职,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

六、严禁索贿、受贿和行贿。在经济交往中不准收取好处费、回扣,因工作关系提取的劳务费要按规定分配使用。

七、严格财务制度。经费开支要精打细算,严格把关,反对铺张浪费。物资进出要有批准手续和检查验收制度。

八、机关到基层单位购买物品要按价付款,不准转嫁负担。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基层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基层单位索要钱物,不得利用职权占用基层单位的资金、交通工具和各种设备。

九、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十、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违反规定私下提高奖金、补贴标准和滥发钱物。

十一、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制度。

十二、要自觉遵守和维护用人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要公平正派,任人唯贤,不搞亲疏,不搞宗派,不以个人的好恶取人。

十三、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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