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7-09-18   浏览次数:34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2月教育部公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四条违纪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七条违纪两款以上,或在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者,从重处分;违纪后主动交代或检举有功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其本学期或本学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已获各类综合奖学金者,责令其偿还全部奖学金。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500)1500元以下(不含1500)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500元以上(1500)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团体作案,对为首者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教唆者: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或胁从者: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打架致对方受伤者,除按以上规定予以违纪处分外,还要负担医疗费和营养费。

第十四条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初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销售、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的录像、磁盘、光盘、书刊等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在公众场合吸烟、禁止酗酒。对因吸烟或酗酒而引起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私用炉灶、乱拉电线、私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六)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害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不含50)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产物品价值在50元以上(50)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作0分处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①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手机等通讯工具交到考试指定地点者;

②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③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①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②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3)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旷课一节,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节。

(四)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或监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私拆密封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有关证明及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其它违犯校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不尊重教职工,有顶撞辱骂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造成伤害者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翻窗、越墙、攀越栏杆出入学校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每晚22时至次日7时之间出入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其它娱乐场所,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未经允许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外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自租房外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拾钱物不归还失主或不上交据为己有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他人许可动用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携带藏匿棍棒、管制刀具等凶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八)敲诈他人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九)非法参与经商,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十)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或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色情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或其它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者;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及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园内经营、从事旅游业务、组织包车、组织寒暑假打工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酌情给予处分。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核部门: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给予的处分,由保卫处负责审核;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给予的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审核;第二十条给予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审核;第二十一条给予的处分,由校园网络中心负责审核;

第二十五条违纪处分决定的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违纪(或事故)事件调查部门或负责人通过深入调查,在证据确凿情况下,给有关辅导员确定违纪学生;

(二)通知违纪学生填写《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及本人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识并签名;

(三)由辅导员调查填写事实经过,认定学生违纪行为的类别、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情节,所在系书记审批后,加盖公章,并由学生处签字认定;

(四)由辅导员把相关违纪条款填至《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中,由违纪学生签字认定;

(五)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讨论决定并行文,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查处的,也可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行文;

(六)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行文;

(七)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行文,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八)凡涉及两系及以上学生违纪的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与学生所在系协商处理;

(九)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与学生所在系处理。

(十)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通知。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管辖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以留置方式处理;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十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二)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均须送学生工作部(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各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十三)学生处分决定书生效时,受处分学生须到所在系领取并开始填写《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受处分学生思想教育转化表》;处分期满,系根据学生转化情况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填入该表并装入该生档案。

  

第四章违纪学生解除处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处分者,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满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解除处分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1、受处分学生在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过程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2、在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

3、在考核期内每三个月认真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主动向辅导员汇报。

(二)申请解除处分具体条件:

1、申请解除警告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期内,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有一定进步的;

2)受到系部或者学院通报表扬的;

3)符合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之一的。

2、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期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20%及以上的;

2)在国家、省市级、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挑战杯、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等),经逐层选拔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的;

3)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学雷锋活动、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4)因见义勇为受到国家、省级、市县级、校级表彰的;

5)考取专升本的(以收到录取通知书为准);

6)其他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经学院核实认可的。

第二十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丧失申请解除处分资格,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并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2、策划、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恶性事件的;

3、受处分或解除处分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4、毕业学年内受到处分的;

5、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解除处分程序:

(一)学院、系部分别成立解除学生处分处理委员会。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全面负责学校解除学生处分工作。系部解除学生处分处理委员会由系部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全面负责本系部解除学生处分工作。

(二)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系部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解除学生处分处理委员会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系部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在收到系部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提交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五)学院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或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发布公告。

(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系部或学院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 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三十条解除处分后,《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原《处分决定书》、原《处分登记表》统一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91日起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