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8月修订)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8-08-16   浏览次数:59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补助,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集教育、管理、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系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协调学院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资助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由专人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用工要求、补助标准等的审批,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补助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部配合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在岗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用工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九条  国家、学校拨付的专项勤工助学资金。

第十条  资助中心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补助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还用于学生基本技能培训、勤工助学必要的工具购买等支出。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审批和设置,受理用工部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

第十四条  收集校内外岗位信息,鉴别、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第十五条  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推荐、选拔、培训和教育,优先考虑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调整,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补助标准,勤工助学学生补助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校内、外用工部门或单位的用工情况。

第十八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代表学院与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和用工合同。

第十九条  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得补助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三)在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时,有权要求资助中心协调和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做损害学院形象的事情。

(二)不得影响教育、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和活动。

(三)尽职尽责,做好本岗位工作,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不服从资助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部管理的学生应接受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并主动放弃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工部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环节,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工单位必须向学校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资格证副本和机关证明,到资助中心就服务的工作方式、性质、补助等进行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用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有毒、有害、有危险的工作,禁止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组织学生从事非法传销、违规招工、未经学校许可的就业安置及其它违法活动。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用工部门选拔、资助中心同意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校内用工部门应于每学年初向学院资助中心申报本学年用工岗位信息,经院领导审批后,资助中心予以安排岗位。

第二十七条  资助中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参加我院勤工助学活动个月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国家助学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