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3-09-05   浏览次数:12

各二级学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教育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升我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做实全民医保,根据郑政办2023〕26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

一、完善政策

(一)明确保障范围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组织我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在郑州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推进参保扩面

1.优化学生参保筹资机制,对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学生按照参保当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趸交期内,因上级政策原因提高缴费标准的,学生个人不再补缴。

2.二级学院应在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统一组织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学生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

3.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缴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80元,三年学制共计1140元。

4.被认定为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人员)的学生,原则上在困难身份认定地参保,也可在郑州市参保。

(三)加强待遇保障

1.学生入学当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原参保地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按规定在缴费期内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享受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校外医疗机构(仅限郑州范围内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行垫付全部费用,学校每月固定时间(每月第一周的周三工作时间)在学校卫生所进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登记入册,报销比例为80%,年度上限为600元/人。

3.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等费用,按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给予保障。

(四)优化经办服务

1.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的情形,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办理退费。退费由学校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2.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实行免备案。参保学生异地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执行郑州市同等待遇标准。

3.建立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毕业后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挂钩折算机制。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校期间连续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按照每足额缴纳1年居民医保折算6个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标准,与其参加的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学生毕业后,随用人单位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缴费的次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后未稳定就业的,毕业当年可继续享受当年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毕业次年可继续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鼓励有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在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健康医疗保险。

二、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我校大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地见效。全面加强对我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全覆盖的全员医保档案(含个人医保号、属地、年限)扎实做好我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之前我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学生处卫生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