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办法
发布人: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4-11-13   浏览次数:2128

河南省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20061228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下党委、政府、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管理的乡科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条 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五条 担任乡科级同一层次党政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超过15年。

第六条 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从任免机关颁布任命书(任职通知)起计算;实行试用期制的,正式任职后,任期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因公辞职、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达到规定任职期限后不再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依据有关政策和干部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