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进一步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人:组织部  发布时间:2020-05-19   浏览次数:213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快形成用人主体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新格局,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自主设置岗位标准。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岗位标准。岗位标准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

第三条  事业单位自主确定岗位类别和比例。在不突破规定岗位结构比例与最高等级前提下,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自主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结构比例。

第四条  事业单位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主辅系列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专业特点、人员结构,确定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名称、数量及最高等级。事业单位自主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变更。

第五条  岗位设置方案在保持相对稳定情况下,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人才引进、职责变化以及事业发展岗位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调整。

第六条  事业单位自主决定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统筹使用专业技术十一级及以下岗位。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下岗位由单位自主统筹使用。

第七条  探索实施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分类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按经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实有在编在册人员数设岗,其中,空编事业单位按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设岗;实行员额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员额制范围内的人员纳入岗位总量范围。事业单位可结合编制数额变化、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及人员规模变化等,适时对岗位总量进行调整。

第八条  创新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宏观调控办法。在岗位管理总体制度框架内,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总体采取上限调控的方式,按照现行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规定的结构比例上限以内进行确定。对于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国家协同创新中心、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以及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社会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反响好的高校、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经核定可上浮5个百分点左右。

第九条  开辟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绿色通道。市直事业单位已聘或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四个一批人才,在岗位设置或变更时,可不占本单位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市直及县(市、区)事业单位已聘或引进的省百人计划人选、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原学者、省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四个一批人才,在岗位设置或变更时,可不占本单位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事业单位根据人才建设需要,引进博士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没有相应岗位情况下,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占单位常设岗位结构比例。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原工匠河南技术能手、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竞赛获奖者等表现突出的工勤技能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第十条  优化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岗位设置进一步向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倾斜,在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乡镇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对引进的符合特设岗位人员条件的急需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以上,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照岗位任职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对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或工勤技能岗位连续工作满30年且具备高一等级同类别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单位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至高一等级岗位。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选人用人自主权。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公立医院公开招聘纳入总量管理的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实行自主招聘,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待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属高校公开招聘纳入总量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包含招聘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实行自主招聘,招聘结果按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进一步健全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办理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结果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简化进人程序和手续,实行绿色通道,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