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12-05-02浏览次数:1553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豫办〔2010 3号)等岗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 河南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

                      一二年四月一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在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全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上年末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8%确定,各事业单位二级岗位数量按本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的8%确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在确定的岗位限额内,严格按照拟聘人员申报条件核准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二)国家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或国家农业项目首席专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第一主持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第一主持人;

(五)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

(六)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第一主持人;

(七)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八)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

(九)“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十)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十一)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十二)长江学者;

(十三)中原学者;

(十四)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河南科技功臣;

(十五)体育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四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亚军、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的国家级教练员。

第七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满12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具备下列一个条件者;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满9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具备下列二个条件者;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满6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者,可以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专题第一主持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一主持人;

(二)国家“863”计划课题第一主持人;

(三)国家“973”计划项目子专题第一主持人;

(四)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主任、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

(五)国家自然科学、软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

(六)“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八)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五),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

(九)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十)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十一)河南省优秀专家;

(十二)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三)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拔尖人才。

第八条 所获奖项及称号应与所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拟聘人选申报条件是基本条件,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员的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并向单位提交《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二)单位审查。事业单位按照现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的8%控制数量,并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议,经本单位公示后,按隶属关系推荐上报;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审核、公示、认定。

第十一条  省辖市所属事业单位,对符合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可按照第五条和第十条之规定,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认定。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  依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及办法按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考核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基本依据,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予以续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低聘或解聘。聘用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