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郑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严谨,求是,敬业,奉献”为校训,以“精研笃行,育德树人”为校风,以“四位一体、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为办学特色,以“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扎实、专业技能熟练、具有敬业、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郑职院,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Techn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上路81号。

第三条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对学院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结构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区别不同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职员工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分配等工作;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院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条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教学为中心、育人为根本,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完善“教育、科研、生产、经营”四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高等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创新教育理念,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办出职业教育特色;立足河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省内外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学院可根据市场和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调整确定全日制人才培养规模。

第十条学院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各项工作必须服从于育人工作,建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十二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有计划的建立健全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十七条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和建设。

第十八条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进行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节  文化传承

  

第二十三条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四条学院坚持传承与创新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各种职业技能、体育比赛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院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十四条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等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设技术支撑队伍。

学院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三十九条学院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四十条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院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二条学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四十三条学院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学院依法建立以院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领导体制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副院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院长分管学院的有关工作。

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院长代行院长职责。

  

第二节  学院决策机制

  

第四十九条学院通过学院党委会会议、行政办公会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十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行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领导贯彻学院党委会议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行政办公会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临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学院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五十三条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群团机构、教学及辅助机构、附属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决定。

(一)根据学院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群团机构,承担校内党政、群团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及辅助机构,包括教学系(部、院)及实习实训中心、图书馆和信息网络中心等。教学系(部、院)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三)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师生员工提供保障服务。

第五十四条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十五条学院实行院、系(部、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院)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系(部、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教学系(部、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教学系(部、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院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二)制定实施系(部、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与管理;

(六)根据学院规定和授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

(七)提出系(部、院)人员聘任与管理建议;

(八)制定实施系(部、院)工作规范和制度;

(九)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教学系(部、院)党总支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其职责并对教学系(部、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五十七条 教学系(部、院)主任(院长)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教学系(部、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教学系(部、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教学系(部、院)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系务会议,分别由总支书记或主任主持。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院学术发展,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第六十条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院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代表以及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教学委员会指导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院设立理事会,为学院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院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院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与外部联系,成为学院与社会合作的纽带。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学院设立咨询委员会,为服务学院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院咨询委员会由学院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一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四条 学院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六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七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七十九条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八十条 学院充分吸收社会捐赠、募集等方面资金,积极拓展办学资源。

第八十一条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二条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三条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院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四条 校徽以书本作为主题,书本的抽象形象是字母“Z,是“郑州”和“职”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郑州职业;两个书本形象共同组成了字母“Y”,是“业”和“院”的第一个拼音字母,简单的图案孕育着“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徽身份。周围用学院英文校名构成一个圆形标志。正下方的“1976”说明学院创建于1976年。

第八十五条 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左上侧印有学院校徽,中部印有毛体的校名。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歌是《永铸辉煌》。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319日。

第八十八条 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zzy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学院行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