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9-10-21浏览次数:1039

为完善我院聘用制实施方案,制定本配套办法。

一、            待聘人员的范围  

1、    实行聘任制后,2004430日前学院正式在编人员(老员工)中的落聘,解聘人员;

2、    辞聘、拒聘人员的转待聘的人员。缓聘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            待聘人员的确定程序

1、    所在单位领导要与本人谈话,明确其已被拟定为待聘人员。各单位要把拟定的待聘人员名单,以及待聘原因上报人事处;

2、    被基层单位拟定的待聘人员,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正式列为待聘人员,人事处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本人;

3、    如本人对其被列入待聘人员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待聘通知的10天内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    待聘人员接到正式通知后,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在15天内与原单位办妥交接手续,并在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报到时间按规定核发其待聘生活费。

三、            待聘人员的安置

1、    缺编单位要补充人员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待聘人员中聘用。学院鼓励待聘人员到缺编单位联系工作,或参加院内竞聘上岗。在待聘期内,学院至少要给待聘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

2、    鼓励待聘人员从事院内临时性工作。凡待聘人员愿意并能够替代已使用校外临时工的岗位,应坚决清退校外临时工。临时性工作满6个月以上仍继续工作的,应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超编单位除外)。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岗位若与聘用后的岗位相同,临时工作可折算试用期。对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待聘人员,按旷工处理。

3、    鼓励待聘人员自谋职业。院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调用、借调、辞职等手续。院内营业房优先向待聘人员出租、承包。

4、    落聘和解聘人员符合院内退岗休养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办理内退手续,转人事处管理。

实习工厂人员按原办法执行,白云餐厅人员参照实习工厂办法执行。

四、            待聘人员的待遇

1、    待聘其生活费第一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工资部分,下同)的80%,第二年发给工资的60%,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按最低职务发给。聘期至退休的人员,待聘期满后,从第三年开始按照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

待聘期内无院内津贴。

待聘的第一年享受在职人员的各项福利,一年后不再享受各项福利。

2、    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发全工资,但不发岗位津贴,担任教师工作的可发课时津贴。

3、    待聘人员若在院内承租、承包,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在享受。

五、            待聘人员的管理

1、    待聘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接待待聘人员,登记造册,发布院内外人才需求信息,向院内外用人单位推荐适宜人选,发放待遇生活费,组织政治学习,转岗培训(培训费用学院负担50%,个人负担50%,办理调出、借调、辞职等有关手续事宜。

2、    待聘人在接到待聘通知后,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且在三个月内又不在校内或校外办成工作调动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不参加调资,不晋升职务,不参加评先。

4、    待聘人员应自觉接受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自觉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有关活动,承担中心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5、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为两年,累计待聘超过两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签订至退休合同的除外),其中服务期未满的,还须履行违约责任,方可从学院转出人事关系。

六、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