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13-10-10浏览次数:573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 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 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 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 组 织 考 察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 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 决 定 任 用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 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七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地方党政机关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以司局为单位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二十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三条 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 任 职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商人事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党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七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党委常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一条 暂缓表决的,党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二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根据党委意见,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党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党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三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党的地区、盟委员会对县(市、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决定,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的县(市、区、旗)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