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12-05-28浏览次数:7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建设投资的使用效益,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投资的建筑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费用支付、工程结算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各自对其工程项目的责任范围负责。

第四条 后勤处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的基本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  对每个基建项目,后勤处应指派专职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与协调。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要常驻施工现场,参加监理例会,及时反映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影响工程质量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学院使用要求,按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成果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优化施工项目班子,优选施工队伍,加强施工组织,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监理工作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基建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要求和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第九条  基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应不定时抽查施工质量,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监理单位认真监督整改过程。发现重大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院分管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质量事故。

第十条  基建项目进行分项(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除对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外,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视情况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约定,按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详细进度计划,并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调配人力、物力,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应明确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约定和违约处理处罚条款,严格按合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协调好各子项目之间的进度关系。

第十四条  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工程例会。由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各施工单位通报上一周的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邀请使用单位的代表参加工程例会。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现场不可预见因素,或设计不合理,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因设计审查、新规范要求等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通知单,后勤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根据使用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先

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勤处组织设计论证和提出设计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按程序报批明确资金来源后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由施工或监理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经现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由后勤处组织设计论证和提出设计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按程序报批明确资金来源后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单项变更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变更项目报基建分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变更项目报院长审批,单项变更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单,工程签证单应注明变更情况、变更工程(作)量等;工程(作)量以变更图纸为依据,无图纸时以监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进行现场测量报后勤处长审批认可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是合同约定包干范围内的项目和内容一律不予另行办理工程量签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是变更设计或不需经过设计论证且不属于合同约定包干范围内的零星的附属的项目和内容均应及时办理工程

量签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严格工程签证制度。预算定额中有明确规定的不再进行现场签证,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不再进行签证。

    基础、土石方等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单,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会同现场管理人员、审计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测量、审核,并由所有参加人员在签证单上签字并核定增减工程量。

由于工程变更需要签证的,在确认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后由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实施后,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到现场验收、审核后签字并核定增减工程量。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且项目清楚、工作内容明确、数量准确,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第六章      工程费用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基建项目工程费用包括项目的土建与水电安装工程费、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费用,除项目建设规费和相关检测费用外,其余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费用支付,由后勤处按学院基建财务审批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由计财处组织安排资金进行支付。

 

第七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将工程竣工决算及相关支撑资料报后勤处。后勤处对决算书和支撑资料组织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及相关资料送监察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最终价款由合同内价款和工程变更增减两部分组成,以审计单位最终审定的数额为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决算审定后,后勤处组织使用部门、水电管理部门、档案室等部门办理工程结算联系单,确认施工单位已没有任何未完成事项、施工现场及道路已清理、按规定交齐竣工资料和水电费后,按合同约定留足工程质保金,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办理工程结算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工程保修期满,由施工单位向后勤处提出结算质保金申请,经后勤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验收,确认施工单位已按《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保修责任后,按基建财务审批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由计财处安排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