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产实习(实训)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8-04-14浏览次数:1381

 

郑职字〔200631                   签发人:崔振兴

 

 

关于加强生产实习(实训)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各系、处、部门:

生产实习(实训)是专业课教学的关键环节,保证实习质量才能保证职业教育的育人质量,而完好的设备条件是搞好实习的物质基础。为保证实习工作的健康正常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体要求

1、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服务教学。

2、管理员和指导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熟悉并掌握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知识。

3、指导教师必须在学生实训前做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并严格执行实训场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4、使用机床等设备,必须服从安排,定人定机,严格执行设备、工量器具的安全使用规程,爱护设施设备。

5、进行加工实习时必须按规定穿戴有关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严禁带食物及饮料进入到实验室。

6、严格执行“任课教师包堂制”,指导教师应负责实训教学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下课后应配合管理员做好设备设施、工量器具的验收,填好及审签好“场室使用记录本”、“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做好“五关”。

7、管理员要做好设备设施、机床、工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障设备设施、机床、工量器具不受损坏、不丢失、不锈蚀,保持设备设施、机床、工量器具的良好技术状态。

8、管理员要加强实验室水、电、门、窗、灯、扇及电教设施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雷击、防破坏的安全防范工作。

9、加强对各类设备和电器控制开关等的管理,严禁学生乱摸乱开,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制度,不准在场(室)内私拉乱接其它用电设备(如手机充电、私带手提等)。

10、在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吃零食、喝饮料、乱扔杂物、大声喧哗和干扰他人的学习。

二、制定计划

1、相关专业的任课教师要根据教材内容和课程进度,制定详细实习计划(包括:年月日、节次、车间、设备及工具、学生、辅导教师、实习内容等)。并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

2、教务处会同成教处根据各系、专业所报计划、设备状况和技术人员等必备条件进行统筹,以解决冲突和可行性等问题。统筹后的全院实施性计划转交实训中心付诸实施。

3、为避免冲突并便于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原则上不接收临时性的实习项目。

4、为提高实习效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任课教师必须在学生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设备操作规程之后,才能进行实习操作,严禁盲目、试探性野蛮操作。

三、责任追究

1、实训中心管理人员

1)对工具、工件的借用、归还及物品完好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详细登记,否则发生丢失、非正常损坏,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2)对所管理设备定期擦拭、润滑、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做好记录。如果发生锈蚀、卡死无法正常运行者,负担相应责任。

3)定期检查用电情况(线路、开关、插座、电盘、灯具等),及时排除隐患,否则负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和学院规定处理。

4)全程关注实习过程中的设备允许情况,及时果断地制止违规操作,并转告辅导教师,否则,造成事故和设备损失者负担相应赔偿责任。

2、实习辅导教师

1)辅导教师必须在熟练掌握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并经有关方面认可后方可带领学生进入实习场地。否则不具备操作该设备的资格。

2)学生进入实习场地前,除进行专业知识准备外,还必须对每个学生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必备的安全知识教育。

3)负责办理工件、工具的借用和归还手续,对非正常损坏负责追偿损失,无法追偿者自行负担。

4)合理分配工位,并进行登记,以便把握设备的使用情况。负责追查非正常损坏的责任人,无法追查者,自己负担维修费用。

5)全程指导学生按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事故和财产损失,不得离岗和闲谈。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6)监督学生只能在指定的设备上操作,不得随意摆弄其他任何电器和设备。学生不听劝阻者,学生承担相应责任,教师未加劝阻者,教师承担相应责任。

四、正常和非正常损坏的界定

1、正常损坏

1)靠较大力度工作的工具,使力部位断裂:锤子的锤头、钳子的钳口、螺丝刀的刀头断裂等。

2)易损部件:如电器开关、刀具磨损等。

2、非正常损坏

1)与工具设备功能无关的损坏:如量具断裂,机床刀具断裂等。

2)电器短路。

3)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坏。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生产  实习  规定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9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