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遗失、损坏赔偿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1浏览次数:784

本馆文献信息资源系国家财产。读者应自觉爱护并遵守借阅规则,请不要发生对所借图书污染、折叠、涂改、撕毁、批注、圈点、拆散、丢失、逾期不还等现象。如有违反者,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凡损坏文献者,按情节轻重,酌情予以教育、赔偿或处分:

(一)损坏程度严重、影响文献内容完整者,应赔偿原版文献;无法赔原版文献者,按丢失赔偿。

(二)凡在文献上批注、圈点、涂改、污损者,若损坏程度不影响内容完整,尚可以继续使用者,按原价赔偿。

(三)撕毁文献内有关内容、插图或附表者,按丢失文献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必要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和通报,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损坏的文献可修复的,原则上由损坏者负责修复。如本馆修复,损坏者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停借两周。

(五)损坏条码、磁条者,停止借阅60日。

二、凡丢失文献,应以相同版本的文献赔偿,否则按下列规定赔偿现金:

(一)一般文献(馆藏3本以上,含3本),按新版折算市值的价格赔偿。

(二)较贵重或使用价值较高的文献(馆藏少于3本),按新版折算市值的3-5倍赔偿。

(三)成套分卷集、文献丢失其中之一部分者,如可分卷添购,其赔偿办法同上规定;如不能分卷添购,按全书总价的新版折算市值赔偿,其余卷册存馆,赔偿人不得索取。

(四)丢失单册期刊的,须赔偿原种原期期刊。若购买不到原种原期期刊的,按全年总价赔偿。丢失合订本期刊的,按新版折算市值的3-5倍赔偿。

(五)赔偿后两个月内又找到原文献并无污损,或买到与原版本相同文献归还者,可退回赔款。

(六)丢失文献不赔偿者,属于教职工的,由本人津贴中扣除;属于学生的,在其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之图书馆部分。

三、偷窃文献的处理

偷窃文献者,按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向学校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和通报,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借书超期处理:

(一)为了加快图书周转,提高利用率,避免图书长期滞留在少数人手中不能发挥其作用,读者必须按规定期限归还所借图书。超期1-10日者,停止借阅30日;超期11-30日者,停止借阅60日;超期31日以上者,停止借阅120日。

(二)因实习或公事外出而逾期者应于返校后7日内凭批假手续交还图书。否则,按上条规定处理。